類神定象第四
以類神之定象而言,則龍亦為男,後亦為女。惟其所履之分,原俱喜合而忌沖,則其所乘之神,未可論刑而較尅。
但當即類而觀其刑休,則精神氣概,綽有成規。
若以對待而責其乘臨,則可否從違,反無定見。
蓋惟龍所乘臨,既當旺相生扶,且不內外刑戰,則伊男允為男子,而乘龍葉慶,抑又何疑?
至於後得乘臨,亦不休囚空墓,且逢上下生合,則其女屬佳人,而跨鳳緣深,豈庸兩蔔?
若龍尅其辰,而在女家當之,自難必其首肯。然而以順為正,固妾婦之道也,何傷乎?惟為招贅之占,則第防辰本之遭龍制,恐終紿累乎丘山。
若後尅其日,而在男家得之,已難輕信人言。抑且陽制于陰,豈丈夫之利哉?無益矣。倘屬於歸之筮,是更忌。日本之被後傷,恐致禍延于舅姑。
六合為媒,長男成象,老成練達,撮合通神。
旺相則年輕家富而多能,休囚則年邁身貧而鮮力。乘陰為女,陽則為男,合身扶龍,則為男氏之念;偏陰亦即是伊瓜葛。生支党後,則向女家之心較甚;亦即是彼宗親。陰見謾語天空,必多虛而少實;下臨空亡敗絕,自貧薄而空微。
若問妝奩,惟財是類。豐因實旺,歉則空衰。最喜遁合遁生,不宜化官化鬼。
三傳天后,毋刑尅休囚;天喜一神,亦忌空亡墓絕。天空元武,總屬虛花;生氣生神,定臻實重。
官爻亦類夫星,六合原為子息。天后不宜制合,制則子息維艱。乘神不可傷官,傷則夫星欠利。
日本生辰,乃翁姑之定類;丈人岳母,取象於生辰。天后青龍,於斯較論;休囚尅害,婚皆不宜。
干纏女宿,丑度牽女,天後妻星,貴神夫象,二神相會,為牛女之交歡,兩相恰逢,正夫妻之好合。
惟甲戊庚日神後作天后,大吉作貴人,而格為聯茹,不拘進退,皆其象也。得之者,吉無不利。
品貌根源第五
欲知女貌之妍媸,須視後乘為稟受;欲識邇來之色相,憑年上為轉移。
故凡後乘無戰,氣正當時,而又下履生旺之地,上乘生旺之天者,則其本來面目,當秀麗端正,無煩辭說矣。
惟是天命靡常,韶光日逝,年神既遂氣化而不齊,色相自隨年運而遷變,故年上將神,堪占顏色。而天官神煞,可驗吉凶。若果年神旺相不空,而無內外戰刑,則水清金白,綽有可憑;土重火紅,皆堪指責;木主清臒而柔善;魁罡急燥而粗頑;月厭咸池,難言貴重;天空元武淫賤無疑;蛇虎爭戰而帶病符,傷殘是慮;勾朱刑害而兼謾語,唇舌滋多。此其定象也。
若以五行相配言之,則年上下,未可或遺,而生尅旺休,亦當兼視。蓋水木有相生之雅,火金有尅戰之嫌,木土見而脾胃欠安,金火逢而肺腸兼患。木金慮損,土水經愆,吉凶須視天后,尅應詳夫神煞。害逢丑午,眸子應災;若逢卯辰,患歸手足;朱乘亥子,定麻其面;雀生寅申,須知發稀;乘四土為雀斑,臨巳午主能文。
命年關係第六
男年女命,雖各視其乘臨,以言休咎,而彼此相求,具可詳其成敗,以決疑違。
若為用度交加而無戰刑,則赤繩之系,業經前定,雖遐必成。即見異方遙合,而當旺相,則有青鳥之傳,自必易孚,既成且速。若女年尅其男命,而後且尅日、尅官、尅龍,則反居鬼空無氣之鄉者,女必傷夫。若男命尅其女年,而龍更尅辰、尅財、尅後,則複陷廢休傷害之地者,行將損婦。
成改遲速始終瑣象第七
成不成,莫相刑。以二後之與日上較言也。
凡日上神與後所乘神相刑則不成,否則宜成。兩言決之耳。蓋不惟日辰之上下,彼此不宜相刑,即後之所乘亦不宜與日上相刑,刑其日上之神,猶之乎刑日也。刑日則已不利於男,何可成也?
得不得,制其物。以干上神能制支上神,否則異方三合之神得之,上能制支辰也。
凡日上神能制支上神,或異方三合之神加支,而制其支,則易得,否則難得。亦兩言決之耳。物云者,支為物也。如甲子日戌加子之類。按此二法,只因支干上下無交生互合之象,特變通而次第求之,以占成與得之可否耳。然成得兩字者,則有所指不可漫然忽過。蓋成則坦懷而無慮,故但視刑。得則著意而有為,故須求制。
至於天罡之加,則又不得已而視之,以決疑耳。非真有關於男女之休咎也。
蓋孟為事始,虛則未實,故難言成。仲介事中,騎牆莫決,故亦難必。季則實為事之終,故可得而成也。
遲速之機,則觀休旺,旺相則宜速就,休囚惟利遲成。
始終之義,則視三傳,初吉末凶,則有始無終;初凶末吉,則先難後易。中凶多變,中吉無虧。
三傳俱吉,而遞生日辰者,百年可與其齊眉。
龍後休囚,而傳遞尅之者,二姓恐難於偕老。
古今占驗第八
婚姻為人倫之首,即關風化,更切宗祧,而百年休咎,全在於此,誠非細務也。乃古今占驗,獨不多存,其故為秘惜而不輕示人耶?抑理數元微,成法未可盡拘,正不必多存也?然而引伸觸類,取用方可不窮;而刻舟求劍,識見反多窒隘,雖多亦奚以為?
占驗一、己酉年三月己卯日戌將辰時,男戊辰生四十二歲,女己丑年生二十一歲,申酉空,寅卯落空。 未 午
後陰玄常虎空龍勾六朱蛇貴 元六青後 官 己卯 元 女:丑命子年
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 卯酉未丑 子 乙酉 後 戌 丑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酉卯丑未 官 己卯 元 男:辰命未年
斷:占云,此課求親不必用媒,私情業已相通矣,事在必成。但非真女耳。蓋凡占婚,以日為夫宮,辰為女位,龍則象夫,後則象女。年命相加為必成,神煞無良則淫賤。
按此占,丑作天后,加於日上,而大吉即為女命,是則婦臨夫位,男則先有其女矣。未作青龍,加於女命之上,而小吉即是男身,女之命中,則亦素有其男矣。又何必媒妁之言、父母之命而後可也?故主必成。
元合悉為不正,而乃婦位全逢,女年之上複見本命咸池,是以知其非真女也。況門戶相加,而傳又見之,私通往復,寧止一次哉?婚雖必成,亦可恥矣。
占驗二、己丑年四月癸酉日酉將戌時占婚姻,戌亥空,酉戌落空。
後陰玄常虎空龍勾六朱蛇貴 陰武空青 官 辛未 陰
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 未申亥子 財 庚午 後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申酉子癸 財 己巳 貴
占云,婚必成,後必有訟。助夫益子,自可齊眉,財官旺相,夫妻安享者也。媒亦得力,當為女家之親。女必清白修長,出身微賤。
蓋干支上下,金水相生,故主必成。天網之局,末助初鬼,故主有訟。干為夫,支為婦,干乘儀祿,支乘長生,故主齊眉安享。初為男,末為女,末生初,故主助夫。日上遁甲為子,而辰上遁壬生甲,故主益子。法以六合為媒,而藏則視中傳,中見勝光,與妻財同類,故為女家之親。火生初傳男未之上,故主得力。即以納音為媒而責之,則癸酉納音金,而與支辰同類,當為女家親也。金生水,亦主得力。女必清白修長者,亦以支上言之也。蓋凡女命得實,則從年上言其色相。後之所乘,觀其本來面目。則第從辰上觀之可耳。出身微賤,以後乘咸池,辰上得元陰也。官鬼兩見而相刑,斯其再醮者乎?訟端之所起,亦當在是矣。果為前夫之弟所訟。驗甚,確甚。
凡以納音為媒位者,當分陰陽。癸酉為陰金,法當責酉為媒位,而其上神何如,故此占取申也。
占驗三、五月甲戌日未將卯時,婦人三十五歲占。申酉空,子丑落空。
玄常虎空龍勾六朱蛇貴後陰 白後六白 比 丙寅 後 後
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 午寅戌午 子 壬午 白 寅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寅戌午甲 財 甲戌 六 女:命年戌
占云,汝有二夫,正夫不告而去,偏夫已入賊中,音信不通,今求改適,鄰僕作媒,必有新喜,請成之。
蓋陰不備者,必是二陽而一陰,故主不貞而有二夫。法以青龍為夫,乘申遙尅其日而空,龍又乘馬,見於天關之上,象為逃亡,故主不告而去。青龍之陰為偏夫,乃蛇乘子則有陰私蔽匿,盜賊纏繞之象,再傳而子上得辰,辰上乘元武賊盜之將,自旺投墓,故曰入黨。課變炎上,在夏當旺為新,三傳合歡則為喜,故曰新喜。法以六合為媒,乘戌,故主奴僕。即以納音為媒言之,甲戌納音屬火,當取午為媒位,午上河魁亦恰為奴僕。支干同在傳,為鄰近,故云鄰僕。其婦三十五歲,行年戌上功曹,為天后,以休氣而轉旺氣,故當再嫁。天后在支發用,則再嫁之念,出諸本身,非他人求之而然也。後生日上,故曰必成。
占驗四、七月癸巳日巳將寅時,男五十二歲,午未空,酉戌落空。
貴蛇朱六勾龍空虎常玄陰後 常龍勾蛇 父 甲申 龍 龍
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 亥申未辰 比 丁亥 常 申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申巳辰癸 子 庚寅 後 命巳年
占云,五十二歲,又作新郎,今日方出墓尋生,姻事必就。所議者年富、清白、修操,力能助夫。又能生子,女中丈夫也。獨是過門不久,尊堂服動,必有內艱之丁矣。其女必善書算,持家有方,可享遐福,二子送終。成親之後,便當生喜。
蓋日上逢墓,從前自必昏滯,長生髮用,故言出墓尋生。婚姻之占法,以支辰為妻位,上見長生當旺,又是儀神,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氣概也。生干,故助夫。遞生二子,故有子。必成,亦以相生乘旺也。長生又為父母,而中傳亥水,乘丁暗害,見於辰陰,故丁內艱。長生又為學堂之神,故善書算。申金又 臨長生之上,故持家有方,可享遐福也。子爻兩現,故主二子。末見,故能送終,子在丁上,故成親之後便當坐喜。
占驗五、辛亥日,寅卯空,戌亥落空。
陰玄常虎空龍勾六朱蛇貴後 六後勾貴 父 丁未 後
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 卯未寅午 財 乙卯 六
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未亥午辛 子 辛亥 虎
占云,姻事必成,但嫌不旺夫家,偏旺母家,八年之後,妻必改嫁,非吉象也。
蓋干支之上,午未作合,故主必成。凡天后發用,而三傳自合成局者,謂三陰自旺,得天后臨支,支系母家,故主偏旺母家。後之所乘,明生暗鬼,而三傳木局,又生起干上之鬼以尅干,故不旺夫家。未數八,八年之後,丁動而中空橋斷,卯即辛之妻星,其象若此,尚可成乎?婚姻之占,關係甚大,其可忽乎?
卷之五 農事門
農桑例約第一
日用常行,所需於占者,蓋亦夥矣。何遂以農桑冠之?蓋民為邦本,而其所以安民者,衣與食也。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,夫人有蠶桑之役,黎民不饑不寒,而後可以言教,是則瑣占之所以首農桑也。
農桑定象第二
同農圃之占,以日為農人,農人者,身其小天,剛健不息,故以干類之。以辰為田圃者,承天載物,柔順無疆,故以支類之。而其所以吉凶于農人田圃者,天也。故即視其上神休旺生死、刑害空破,以言吉凶也。蓋日干不受上神傷,則農人清吉;日支不受上神傷,則田圃茂盛。日辰之上,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,則收穫豐盈,惠施實受。若發用之神更能生旺其類,則所望之類必有收成,而太歲行年上神複見生扶者,類收必倍。類貴入傳,氣宜生旺。又須得地,不可空傷。類陰傷類,樹藝徒勞。陰傷日年,類及殃咎。凡用生其類,而遂傷干者,亦非農圃之所攸利也。
至夫早晚之占,則在三傳,凡發用乘吉,而生旺其類,或類現於用,而與辰上無傷,則利於早。中則利中,末則利末也。
水陸之占,則在日辰,日吉宜陸,從陽也;辰吉宜水,從陰也。是皆農占圃占之在略也。
類神定象第三
凡以登明神後為稻者,水穀也。稻非水無以生成,故以水類之。故凡水神乘吉量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干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宜稻也。登明宜粳,神後宜糯者,糯大而陽,粳陰而小,各從其類也。俗呼糯為大米,粳為小米者,義蓋本此。
寅卯者,草木之類神也。草其本而木其性者,五穀之屬也。故以功曹太沖類之,故凡用見木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五穀之屬皆所宜也。蓋惟草而似木者,功曹主之;草而終草者,太沖主之;木陽而草陰,性使然也。
巳午者,火之類神也。其性上炎,其象為陸,黍與豆宜於高原,而不宜於淤下者,故乙太乙勝光類之,故凡用神見火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黍豆之屬,皆所宜也。然而顏色高下,各有其宜,惡可無辨?蓋黍之高出者,曰粱,其色多赤,勝光純火而赤,應以主之。黍之低者,曰粟,其色多黃,太乙火土而黃,應以惟豆亦有黃赤之不同,其所應主者,可以思矣。觸類而長,寧惟黍云乎哉?
申酉者,金之類神也。其性從革,故序為秋,二麥者,生於秋而成于夏者也。秋收也,收四時之金氣,利金石之磋磨,故以傳送從魁類之。故凡用見金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上神往來相傷者,二麥之所宜也。大麥小麥,陽大而陰小也。
辰戌丑未,土之神類也。萬物資生,而承天柔順,故曰稼穡,稼穡之所賅者,不一而足,故百穀之屬,鹹以土神類之,故凡用見土神,乘吉旺相,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百穀皆所宜也。然四土之中,惟大吉更吉,故又名之曰田。即以大吉為田郎者,丑有田象,從其類也。是皆農占圃占之種類也。
雖然,理有經常,占須通變,執而求之,反滋謬誤,是故凡欲占其歲宜何類為植者,則以發用所現之類而言,吉則從之,凶則違之,不惟旱澇而耕者,良農也。若果為凶將,廢耕乎?故凡用凶於類,而不傷辰,或即傷辰,而中末有救,及日年太歲上神,或有救制,而能扶生辰日上者,但當逐類求之,現與不現,非所論也。
若農圃之念,業有所主,而欲占其所主之類,宜與不宜也,亦第取類而俯仰視之可也。凡類既得地,旺相不空,類上神將,又不與類刑戰而與辰上神生合,不與日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,用之可也。至必入傳者,若仍以類為嫌,則反謬矣。
類上神將即是類之陰神。
象類約略第四
約而言之,日為農人,辰為畎畝,辰上神將為所樹藝之物,日上神將為所仰望之天。發用者,求類之端也;行年者,干求之柄;太歲者,萬物之主客也:故皆視其上神而較言之。惟用既以所乘為類,而亦視其上神也,用之陰神與有責焉。
故凡日上乘吉生干,則農人清吉,而旺相生合者更吉,乘凶尅干則農人災否,而休囚凶尅者更凶。辰上吉旺生支,則田園茂盛,休囚相尅則地土荒蕪。日生辰上則發繁而工倍,辰生日則費少而功多。日上凶死而尅辰上,則栽培灌溉未必及時,辰上吉生而尅日上,則時屆收成終歸虛花。
類貴入傳,莫教休死,又宜得地,不可落空。若為取類之占,則不必拘其藏現,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。若果原無所主,則方以用神為類,而惟用生支神者可與。
水陸決於干支,早晚視夫初末。三傳乘吉遞生,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,農牧而無他患。三傳乘凶遞尅,而尅日辰及尅日辰上神者,歉獲而有後殃。
類與用神雖逢生旺,而陰神生尅干支者,即收穫無虞,當防災疫。用神與類雖覺平常,而陰神吉生支干者,即栽培勞費,實利堪收。式觀大象,年屬占人,所以日年用類,最忌刑傷;吉凶由神,尅應由煞,凡神煞天官,利於和好。
農桑雖微,畢竟有關民命,象占非易,必須恃用周詳,擴而充之,無不皆然。倘有三反,不為無益者也。
蠶桑象類第五
凡以午為蠶命,午為木之子孫,夏之旺神也。午於神為勝光,故其字從先,兩其先者,歲必兩收,蟲其象也。其又以蠶取義者,午卦為離,為先天乾位,從天從先,象雖不同,義則一也。
是故時維清明,蠶即露種而有生焉。至於穀雨,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。時維夏至,則皆眠竟而恣食焉。至於小滿,則普天之下,皆其結繭時也。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,木之子孫也。
凡以未為桑者,午與未合,木之庫也。惟庫則子孫取之為寄,惟合則子孫食之無傷,未旺于夏,而木火之功,相與告成,是則未之所以為桑也。
蓋蠶為繭也,雖曰成功而告老,實即脫化而營胎,是則寅之所以類繭也。
凡以卯為絲者,卯木本於午為沐浴。沐浴者,絲之象也。浴蠶于湯,而後絲出焉,是則卯之所以為繭也。
凡以辰為薄者,辰於午為冠帶。冠帶者,成人之具也。辰于春為季,中本墓,墓閉藏之所也,蠶必藏焉,而後登之于薄,登薄而繭,成長之象也。辰於象類,則又為山,故俗呼為薄為山,是辰之所以類薄也。
凡以巳為筐者,巳之於午,為臨官,而比旺,比輔也,下順從也,下比其類,以藏火為能,蠶之為性,以要寒為急,故巳火可以筐蠶。是則巳之所以類筐也。
凡以申為綿者,申於午為病,於寅為破,蓋繭之為利於人也,絲與綿耳,繅而得絲,破之則僅可得綿,蠶所病也,所破也,病於繭而破於繭,是則申之所以類綿也。
凡以酉為僵者,午死於酉,而金有剛強之義,故曰其生也柔弱,其死也剛強。
戌為黃者,午墓于戌,黃其色也。
亥為厄絕者,午火絕於亥也。
子為鼠耗者,即沖且尅,午火受傷,鼠其象也。
丑為眠化者,丑午脫害,脫所以當眠而身有變動之嫌也,化也者,變之謂也。
加臨定象第六
故凡蠶桑之占,首以午為蠶之類位,而仰觀焉。仰觀者,觀夫午上之神,以言吉凶。蓋功曹加午則乘帶俱吉,則繭收必倍多。太沖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絲獲必多。天罡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登薄者成。太乙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上筐無恙。小吉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桑與蠶宜,自無他患。傳送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金為火制,收必多綿。惟勝光加午,而乘帶俱吉,則二火有比旺之能,蠶之順利,不待言矣。蓋仰觀之神,即為類之所天,所以當責。
至於從魁之僵,天魁之黃,登明之死絕,神後之鼠耗,大吉之眠化,則皆不利於蠶,而非蠶命上之可或見者也。若既見於蠶命之上,而乘帶複凶,則為災更甚。
然而諸凡吉類,雖在午上之所加臨,而類上所得之神,又須逐類分責。蓋凡旺相乘吉,而無內外刑戰,則此類當以吉言,上下尅制,而休囚空亡,則此類當從凶論。
吉凶瑣象第七
凡宅主年命之上,得見財神財星,相生旺相,蠶收必倍。而惟蠶臨年上,與蠶更相關切。必須彼此生合,旺相有氣,方為全吉。
大抵蠶傷姑辰,則蠶不利人,而蠶上更乘凶神凶將凶煞,蠶必無收,不可為也。姑傷其蠶,則人不利蠶,而蠶上更乘吉神吉將吉煞者,蠶收可望,但當擇其吉於蠶者而用之可也。
至夫蠶室,歲各有方,法以姑年加歲,而惟寅申午未之下,姑為吉方。四者之中,擇其最便而無沖犯者,居之可也。
遲早之法,則視三傳,凡初傳吉旺而生合蠶命上者,宜早;中吉宜中,末吉宜晚也。
眠起吉凶,亦從傳中次第求之。蓋惟初傳吉旺,則頭眠起必齊,中主二眠,末主三眠,惟吳中獨有四眠之蠶,謂之大眠。大眠之候,亦即視夫末傳可也。
諸書不以四課為言者,指事而占,但須責類,無他求以亂指視耳。豈有置大象於不用,而竟抹煞干支對待之體哉?日為人,辰為物,不然,何可棄也。但觀農人之於田畝種類,可類推矣。
卷之六 出行門
十三占例約第一
出行何以有占也?蓋行藏顯晦,一身之休咎所關,水陸舟車,千里之吉凶攸系。前知之則易為趨避,易視之則難以提防,孰謂出行也,而可無占乎?至夫望云之歎,誰則無之?所以家內吉凶,鹹須歸附,必如是也。而後促裝就道,跋履山川,庶幾可以無悔乎?
類象第二
凡以日干為行者之身,而視其上神,以言休咎;以日支為所往之地,而視其上神,以言吉凶。
蓋凡日上無傷乘吉不戰,而氣又當時,日支陰神又不凶傷於日,則此身之迪吉可知,反此則有凶災,不宜妄動。
凡日上空亡,而無氣無沖,則欲行未必。日上官鬼而兼刑帶害,則阻滯難行,其所以阻滯者,視其所乘之天官可知也。如鬼乘天乙,氣更休囚,必因貴人神鬼而有阻滯,鬼乘蛇雀,又帶官符,必因口舌公訟、纏繞憂疑而有阻滯。鬼乘勾陳,又帶刑煞,必因田上爭鬥勾擾牽連而有阻滯。鬼乘白虎,又帶喪門、吊客、死符、病符,必因死喪疾病而有阻滯。鬼乘元武,又帶盜耗,必因盜失而有阻滯。鬼乘天空,又帶亡劫,必因逃亡、走失、欺紿、脫騙而有阻滯之類是也。類而推之,空亡之故,可以思矣。若用見子孫乘旺,既不為下所傷,而又上乘吉將,則是發用之神,力能制鬼而生財,日上雖有官鬼阻滯之嫌,仍可行矣。
蓋凡日上之鬼,休則難動,鬼纏身也。旺則難當,鬼禁日也。若鬼在日上發用,而又上乘凶將者,是更不宜輕動。見在日上,已自難當,況又發用乎?若旺鬼乘吉,而又用自日發,則仕宦之行,反為吉占,未可概以凶言也。
凡日上神乘吉旺相,能制支上之神,而支上亦複旺相乘吉,則是我之財神,見於彼也,往則必吉。若反凶作鬼,帶煞披刑,氣又囚死,則是我之鬼賊,見於彼地,往則必凶,其所以凶於我者,則亦視之所乘所帶可知也。
凡日干遊行之方,亦宜兼視。蓋天上日干,身所動也;所臨之地,身所止也,吉凶休咎,咸有攸關,安得無問?故當兼視。
凡日干病死墓絕之地,亦不可前往,往則多凶。惟地既生旺不空,而神將之吉者,方可往也。又須兼以日上神與方神較論,假如今日干之上,四土為神,木臨之地,不可往也。惟火所臨方,則為大利。火生土也。水臨亦利,土尅水也。金臨之方,則無攸利,為所脫也。若所利之方,將吉氣旺,又能生合日干年命者,則更利也,他方仿此。
然凡出行有占,須首辨欲行者,果為何等人,其人所司何事,而後即其內外喜忌言之,方可無失。漫以求之,占無應也。即如日上空亡,所主者何,未可必耳。若為九流技藝之人,空手求財之事,空非所忌,亦須將得吉氣旺,乃往利耳。若為攜本經商,則不惟不能行,行且有損。蓋行商之占法,以日為外類,外空而占,則奔走徒勞,我空而凶,則資財可慮。視天官,則所以空者,可縷指矣。又如日上鬼,所主者鬼纏身,鬼禁日耳。若為求官問祿之人、功名科舉之事,反所喜也。蓋功名之占法,以官鬼為主,官臨其身,旺相乘吉,既不內外戰刑,而用傳年命又不相傷,太歲月建又得生扶,而上神又不往來相尅,則無官者,當有得官之慶。有官者,定膺遷推之利,榮何如之?若無氣空尅,即令求官,亦不可往,而常人得人,在所必忌,何可漫言而無分辨。
占法動靜第三
凡欲出行,而欲占其能行與否,則又有動靜之義,故以動靜占之,蓋動則能行,靜則未能也。
蓋凡關墓臨干,身則難動。關有阻格之義,墓有斂藏之義,皆靜象也,所以難動。若年上神,力能沖關破墓,則可仍以動言,否則須待沖關破墓月日,方能動也。
凡日上空亡,亦主難動,若用傳年命,見有沖神,亦當以動言之。蓋空逢其沖,空者反實,故可動也。然惟旺空逢沖,方有其象,若空帶休囚,沖無益矣。
凡日干天官入廟者,雖非空亡關墓,亦難以動言。蓋神將同體,變化無端,故難言動。惟二馬乘旺發用,又無縛足戀廄之類,動斯確矣。
凡魁罡臨日,則有萬不獲己之動,乘吉帶旺,則以吉言而為速;乘凶囚死,則以凶論,而為遲;披刑帶煞而有氣,則當亦以速言。
故曰,旺如乘車得馬,可以掣電而追風。
遲速占法第四
凡占出行,而欲以遲速言,則惟較視日用,日為行者之身,用乃征行之始也。
蓋凡課傳皆陽,事必顯而多功,其動必速;課傳俱陰,事必陰私而多晦,其動必遲。故曰,日陽而用陰,則當速中之遲;日陰而用陽,則當遲中之速。若日上陽旺而用陰休墓,則雖動複止;日上陰休,而用神旺,則雖遲必行。
凡用陽而傳陰,當防中道之阻,用陰而傳陽,則必履坦無虞,中為發用之陰神,所關於行色者,非淺鮮也。
凡用為子孫,而刑尅日上,則當有伴侶相傷之應;用為父母,而刑尅日上,則當有尊長相促之征;用為兄弟,宜切朋友;見妻財,情關妻妾;方以類聚,物以群分,惟用帶丁馬,旺相不空,不受下尅者,動尤速也。
吉凶占法第五
凡占出行,又知其吉凶何若者,則首視日上,日上為行者之身也。次觀辰上,辰上所往之地也。又次視用傳,初中末,有道路閱歷之象也。又次視年命,命為固有,年主流行,而為行者之身,所獨有也。凡見有日鬼而乘凶帶殺,則各有所主之事,各有所應之時,各有所見之處可按也。
其所吉于行者,惟祿馬、生氣、日德、天喜之類,附吉乘旺,而無損傷則其行也,即非因喜而動,將來必有喜慶之事,隨所遇而自見者也。
其所凶于行者,則為鬼,以所乘帶及五氣言之。
蓋凡鬼乘天乙,則主官司神鬼之凶,日旺為官,夜休為鬼,分以乘之,方無去也。鬼乘蛇,則主驚疑怪異,盜賊火光;鬼乘朱,則主鼠雀紛爭,是非口舌;鬼乘合,則牙儈媒保,欺隱奸私;乘勾,主勾惹牽連,爭鬥訟獄;乘龍,主子孫財帛,虧折損傷;乘空,則主小人僕隸,誕妄欺淩;乘虎,則道路兇惡,疾病兵喪;乘常,主飲食筵會,參商嫌隙;乘元,主盜賊匪類,劫耗遺亡;乘陰,主陰私婦女,奸謀蔽匿;乘後,婦人女子,穢汙貪淫。
以煞而言,則凡五符為鬼者,必有口舌公訟;往亡為鬼魅者,必將身不生還;車坑為鬼者,有車馬舟輯之憂;飛廉為鬼者,防破敗損失之患;空亡為鬼者,脫誑可慮;劫煞為鬼,劫奪堪虞。鬼墓則昏蒙多阻;鬼關則隔礙難通;天刑則小人有憂敗之嫌,君子亦剝官奪祿;鬼帶咸池,姦淫沉溺;鬼披刑害,破祖傷殘。引而伸之,觸類而長之,則庶幾乎百煞之用,其有當乎。
水陸占法第六
凡占出行,而欲知其出行水陸之所宜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分言之,吉則從之,凶則違之。
凡以日干為陸,視其上神,以言休咎。日干之象,為天為陽,陸之位也。
日支為水,視其上神,以言吉凶。日支之象,為地為陰,水之位也。故凡干上之神,乘吉生干,氣又旺相,則陸路自可從行,乘凶尅日,氣又囚死,則陸行匪吉。
支上之神,乘吉生支,氣又複旺相,則水路允宜從往。若乘凶尅支,或更尅日,氣又囚死,則水行必凶,若水陸俱吉,則惟擇其最旺,而無損傷者從之。
凡陸行則不能不需車馬,水行則不能不需舟楫。太沖者,車馬舟楫之類神也,然須分視不謬耳。
蓋太沖臨水,象則舟楫。臨土,象則車馬。旺相則堅固而寬容,休囚則破毀而疲陋。惟乘龍合,而出於支干之端,更無刑戰,則水陸皆堪遄往。若載元蛇,而見於日辰之上,則水陸皆不堪從。即乘辰合,則象為減下,沉溺堪虞。卯帶車坑,則象為折輪,傾危可慮。上見魁罡,則舟車定多阻隔。更乘月厭,則道路時有憂驚。卯作隔神,寧無阻滯?卯逢夾尅,必有損傷。卯上空亡,水則無憂,陸防傾陷。
凡舟行之時,萬一有損,而欲占其損于何所。亟為衣枷計者,則當專視天罡,而以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加孟則所損在頭,仲中季尾。蓋孟仲季有首尾之象,而與太沖相害者,天罡也,即以相害者占其所以害,故無失也。
陰晴風雨占法第七
凡占出行,而欲占其途次之陰晴風雨何若者?則以三傳之陰陽為主,以言時地之尅應。蓋陰陽亦晴雨之機,三傳開道路之象,而初中末即其時與地也。
故凡傳得純陽,則主晴朗,而木旺乘陽者多風。傳得純陰,則主陰晦,而金旺乘陰者多雨。水神旺則雖陽亦雨,火神旺則雖陰亦晴。陽勝於陰,而乘朱蛇,又帶晴殺,其晴必久。陰勝於陽,而乘後元,又帶雨煞者,其雨必長。是則陰晴風雨之大象也。
若分視其時與地,則初傳見者,應在始發;中傳見者,應在中途;末傳見者,應在末路。擴而充之,則辰上見者,應在彼地;日上見者,應在欲行未行之時;而時序之標準,即以三傳之十二辰次之,是則所謂時與地也。
伴侶占法第八
凡欲出行,而欲知其將來有無伴侶,及伴侶何若者,則以子孫為主,而亦以三傳言其時地。責三傳者,以道路言也。責子孫者,制尅生財,緩急可恃也。兄弟之爻乃居然伴侶,而不責及者,兄弟有其本責,分財之象,職有合夥經營,而非萍水之交矣。
故凡子孫吉旺見於傳中,而與日上德合生比,則不惟伴侶有人,而且富厚忠誠,自當竭蹶而相為。子孫休凶,見於傳內,而與日上破害刑傷,則途中雖逢伴侶,而疏狂汙賤,非徒無益而有損。傳無子孫,則視三五六合言之。
若更視其所乘所帶,則性情容貌,皆可前知。察其天地兩間,則時序地方,曷難預定?至於辰見為他類,日見為類行,非虛語也。
貲本行李占法第九
凡占出行,而欲知其貲本何若,則以財爻為主,而以休旺言之。日干所尅者,為財神。青龍六合為財星,二者兼視。
故凡財神見,而財星稱之,則為有本之行、經營之類是也。旺相而帶丁馬,則必充盈,無往不利。休囚而無丁馬,則必微薄蹇滯難通。若財神既藏,而財星又複空窘,則為無本之動,九流之類是也。旺相則得來可望,休囚則到底無功。財雖不現,而適財有氣無傷,則居然良賈,深藏莫窺,吉可知矣。若兄弟化財,或財化兄弟者,即非借貸,定為合夥。
故凡欲知其行李若何者,則以父母為主,亦以休旺言之。蓋行李者,覆庇之資也,而覆被吾身者,莫如父母。故以類之。
故凡父母見旺而無損傷,則行李自當富盛;休囚而有刑破,則行李必見凋殘;空藏則無,類藏則失。若父母化兄或兄化父母,則與人共,己不自由。
投宿占法第十
凡征行在道,而欲占其止宿處吉凶若何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較視其上神焉。蓋日為本身,辰為旅次也。
故凡日辰上神,彼此生旺德合,乘吉帶吉,則賓主相安,絕無疑忌。若彼此刑衝破害,乘凶帶凶,則賓主不投,易生嫌隙。日傷其辰,則客懷不仁,咎由於我;辰傷其日,則主懷不義,咎起於人。
支干逢墓,必不安寧。鬼帶三刑,定多凶禍。凶於我者,視其所乘天官。暈主驚疑,朱為口舌,勾陳爭鬥,白虎兵戈,元武盜賊,天空欺紿,太陰奸謀,天后淫穢之類是也。
然天官之所憑依者,神也;十二神之所用者,五行也;五行之所變幻者,五氣也。引而伸之,則形貌情性、老幼強弱之類,一覽而無餘蘊矣,于投宿也何有?
啟行占法第十一
凡旅次雖安,而欲占其明發之情形者,則以日干為主,日支為佐,兼以用傳相較言之。蓋日為己身,支為奴僕行李,用為禍福端倪,而三傳者,則有時與地之象也。
故凡日上吉旺,不傷於日,則為上天顯佑,身必無虞;日下吉旺,不逢空敗,則為地下默扶,任行無害。
元不傷干,而財爻穩固,則無劫掠之憂。勾不制日,而乘性平和,則無口舌爭鬥之患。例而求之,十二天官,鹹有責也。支不受傷,財爻、奴僕、行李,當無患也。
以竟日而言,則初為卯辰,中為巳午,未為申酉,時可定也。然式中時位,咸自井如察其上神,吉凶休咎必以時相應,兼而求之。可無失也。蓋三傳者,時行之大象也;十二辰者,時位之分司也。先其大象,次其分司,占之法也。
以地分而言,則十二辰之見於三傳者,自可按也。崗、嶺、墓、田、湖、池、場、圃之類,各以類見,不可漫責也。
凡以年命為扶救之本,而與日辰用傳相較而言之。蓋年命者,吾身之所獨有,轉移休咎之權與也。
故凡日吉而傳凶,支辰年命之上,皆可救也。日辰俱凶,而年命休衰,不能效力者,三傳之神,皆可救也。日辰年命俱凶,而三傳複凶者,勿行可也,是則所謂趨避也。
凡乙太歲月建,為君為長,而與日、辰、年、命、用、傳相較言之。蓋太歲者,人君之象,月建者,官長之象,身居君長臨照之下,雖不敢妄異跋扈,畢竟難逃主宰,而其上神,亦即歲月吉凶之所系者也。
凡吉凶由神,尅應由煞,諸煞之緊關休咎者,不可遺也。如太歲月建,氣力最大,入課臨傳,皆須細視,生扶則吉來不小,刑害則凶至匪輕,即居閑地,而其上神,皆有關係,不可忽也。蓋凡歲月上神,遙來相傷者,固為不利,而我去遙傷歲月上神者,尤非所宜也,故曰歲月上神,不可與類往來相尅。太歲上神所主歲中事,月上神所主月事事,故與日辰用傳年命上神以及類神皆不可相傷也。
見聞有疑占法第十二
凡征行在道,遙見人來,心有所疑,而欲占其為何等人者,則以神後為主,而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也。
凡神後加孟則為善良,孟為四長生,所以善良;仲為商賈,仲乃四旺,所以商賈;加季則為兇惡,季乃暗金四煞,所以兇惡。責神後者,後為十二神之長,一陽始生,首竊天氣,可以為善,可以為惡,神變無端,故曰神後,而以責之。
凡占乘舟而來,則以天罡為主,而亦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凡天罡加孟,則為吏人,為人之所長,孟長象也。故凡吏人,稱為長吏。加仲則為常人,仲有中象,平等之象,故主常人。加季亦為奸惡,季居下流,而有藏垢納污之象,故主奸惡。責天罡者,見因舟楫而生疑,罡立卯之前者也。
蓋凡有類主者,皆當以類加孟仲季言之,無類主者,則以天罡視之。罡為善惡之總主也。故兵占決幾之占,每每視此。
以上兩占皆不言日、辰、用、傳、年、命,而視神後天罡者,呼吸安危,刻難姑緩,多視亂指,適以增疑也。雖然,萬一乘象果為兇惡,則又何以處之?即就其所加定體,而以日上辰上決其趨避。
故凡辰上神尅日上神,則吉。辰上旺相,而日上休囚者更吉,前行無忌。日上神尅辰上神,則凶。而辰上休囚者更凶。避之可也。惟相生比合,而氣俱旺相,又乘吉將者,彼雖兇惡,我無忌也。
凡有所問,而欲占其虛實何如者,亦以天罡為主,而亦視其所加孟仲季言之。
凡罡加孟上,則為虛誕,孟為始生,事未實也。加仲而虛實參半,仲中而有騎牆之象,疑信相參而未決。加季則實,季為四土,信而實也。然日上辰上,又當參論。故凡日上刑尅支上,所言必虛。而罡、魁、蛇、虎、陰、空、謾語見於日上者,尤多詭詐,帶空亡者,更出無根。若天罡加孟仲,而日又加彼,其虛可知矣。
已上諸占,皆以辰屬我,日屬人者,來與言。皆有動相,動則為客,見與聞,皆有靜象,靜則為主,所以日屬來言,辰屬見聞也。主客動靜之間,辨之審矣。
期會良法第十三
凡有相期會合,而欲占其得會與否,及已去未去者,若占他人,則視天罡,罡臨日辰,定然得會,罡在日前則為已去,罡在日後,則尚未來。然又當以所加孟仲季參而定之。
凡罡加孟則尚未至,加季則為已去,惟加仲則可會也。
若占同伴則視勝光。
凡勝光見於貴前,則為在前;見於貴後,則猶在後;若恰臨日辰,便可相會。視勝光者,午於卦為姤,姤遇也,故視之。
家內吉凶占法第十四
凡身處客中,而欲占其家內吉凶何若者,則以日辰為主,而視其所乘天官言之,支為我之家也。
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,而氣旺將吉,則必無事而安常。若支上神下脫其支,而上氣休囚,則多耗費;上神下尅其支,而氣休將凶,則必多悔而駁雜。若支尅其上,而上神旺相,則可庶幾。
蓋吉凶所主,雖在上神,而事類所關,在於天將。即如鬼乘天乙,雖云鬼祟神祗,而晝夜陰陽豈無分辨?鬼作螣蛇,雖主驚憂火盜,而旺衰虛實,能不周詳?大抵貴合龍常,吉事居多,而為凶亦淺。元勾朱虎,凶災常大,而為吉偏輕。天官各有所司,占者貴于類推,苟能達變,自可通窮。妻子父兄,式內豈無其象?刑沖德合,類端各有其神,周覽旁搜,情表自見,仰觀俯察,象類分明 。
卷七 三才門
三才易簡例約第一
六壬,象學也。運式以占,象亦夥矣。一日十二時,課亦十二而止。十二課內,象則萬千,若但以課體求之,則萬千之象,無從出現,而五行之用,反為所拘矣。是故三才易簡之法,不可不急講也。
蓋日辰之象,為兩儀,貴賤尊卑,由此而定。四課之體為四象,剛柔內外,從此而分。三傳之象,為三才,初中末伏,從茲而備。然兩儀之成四象也,實乃三才之具體;三傳之三才也,實即兩儀之化身;是則所謂課體,而萬類各有三才之用矣。
如占婦女,則責天后為類,天后婦女之象也。即令式中無天后,亦當視天后之所乘臨。乘即天后所乘之神也。臨即乘神所臨之宮也。後所乘神,即為初傳,初之陰神即為中傳,中再傳之神,即為末傳,是即所謂類神之三傳。始終情形,皆在於此。按此而求,盡堪取象,所以不必全拘課體而斷吉凶。
蓋凡末有所主,而概占大象,則吉凶情形,專在課體。若既有所主而占,則事各有類,類各有象,即類以定三傳,即三傳以言休咎,情形自露,不必徒求課體,即所謂易簡也。
凡占貴人,則視天乙之三傳,而謁貴干求者,亦同責焉。占夢寐、怪異、憂疑、驚恐則視騰蛇之三傳,而爐灶之具,亦俱責矣。占文字、口舌,則視朱雀之三傳,而飛禽、書信、詞訟之屬,亦並責焉。占子孫、交易、婚姻、媒保則視六合之三傳,而小兒、竹木器具、舟車、門戶、床榻、盒桶等物,亦並責焉。占勾連、鬥訟則視勾陳之三傳,而軍旅、墓田、捕役、差人之類,亦皆責焉。占賢良、財帛、及書吏則視青龍之三傳,而擇婿、求文職功名,亦同責焉。占小人、奴僕、僧道則視天空之三傳,而上書、通啟、虛誕、詐偽之屬,亦俱責焉。占疾病、道路則視白虎之三傳,而出師、征討、死喪之事,亦並責焉。占尊長、財帛則視太常之三傳,而米麥、布帛、衣裳、絲絮、藥食、武途功名,亦並責焉。占盜賊、逃亡、走失、乞丐則視元武之三傳,而行兵、行人、水利、溝渠等事,亦以責焉。占外戚、私慝、婢妾、婆媽、老婦、尼姑則視太陰之三傳,而陰私、囑託、金銀錢、石磁器等,亦同責焉。占婦女,則視天后之三傳,而擇婦、望恩澤、封誥、赦書者,並皆責焉。蓋類神所乘之神,雖各有三傳可責,然須與日辰行年與制類者,尚可從吉言也。若日年落空,百事無成。惟類自作空,不以空論。然神與將又有變通之法,將即神,神即將。如占貴人尊長,本當專視責天乙,若或課傳無天局,而大吉出現,則視大吉之三傳以斷吉凶。不必更求天乙矣。如占財帛本應專責青龍,如或無青龍,而功曹出現,則視功曹之乘臨,以及三傳,不必更求青龍矣。或式中無青龍,而太常出現,則視太常之三傳以定休咎,不必更求青龍功曹矣。是即所謂變通也。
類神三傳變通法引證第二
八月丁巳日辰將酉時占婦女事。
財 酉 陰
子 辰 龍
官 亥 貴
常 蛇 陰 六
未 子 酉 寅
子 巳 寅 丁
子丑寅卯
亥 辰
戌 巳
酉申未午
斷曰:占婦女事,則視天后之三傳,三傳戌巳子,將後空蛇,以初傳言之,後乘天鬼,加卯臨門,內戰不安,則其所主者,不得自安之事也。戌與卯合,是有求和之意。八月卯為月破,甲寅旬卯為盜神,天魁之將為下賤。後乘下賤之神,下臨無氣之地,其為下賤婦女可知。下為盜神月破,合而尅之,其所不安者必憂失盜亡財帛之事矣。以中傳言之,太乙為天空,空為欺詐不實之象,八月巳為天鼠煞,情必涉鼠,陽現其象,情歸於陰。中即後之陰,以末傳言之,神後為蛇,子又為鼠,蛇為怪異,家有鼠為怪。天鼠即是小耗,正月起子逆行十二支,所主欺詐耗財,鼠耗之名,蓋本於此,其所憂盜失亡財也。
此課如占貴人,則視天乙之三傳,三傳亥午丑,將得貴虎朱,以初傳言之,貴人履獄,處非其地,必有憂患,若非病厄,則有過失。蓋陰得勝光,為白虎,為疾病之神,內戰憂重,故主病厄,末見大吉乘朱,下臨六害,八月開刑在午,死氣在丑,當因死刑文字而責罰黜退之憂。
如占父母,則視太常之所乘臨,而以三傳言之,三傳未寅酉,將得常合陰,以乘臨言之,常乘小吉臨子,子未六害,而又空亡,則所主者,孤寒也。占父則無母,占母則必無父,否則定當遠出。凡類臨空亡,十有九死,在外者不得還家,是則所謂類神之初傳,主其事者也。以中傳言之,功曹乘六合,乘木尅未為鬼,八月寅為死符又為枯骨合乘死木為棺,皆作吉象,以末傳言之,從魁乘太陰,重金乘旺,遞尅類陰,所謂鬼來催鬼,鬼催人死者是也。寅為死門而太陰夜神之酉,臨夜位之鬼門,是為冥道也。末為歸計,而入冥道?豈父母之利哉?從魁見於日陰,業已在外,而又傳出他處,則有異鄉之角,是則死於他鄉之兆也。
蓋式中內外之內,惟前後為主,視類者便從類前類後言之。類後為內,類前為外耳。六合之中,前後凡七,七在對沖,而前後均得其六,凡在二三則為近,在五六則為遠。按此占,小吉為類臨子,恰 當前六,故言遠;下臨空害,故言死亡,類陰凶尅,而末酉傳出他處,為冥道,故言死在他鄉。
如占子孫事,則視六合乘臨,今合乘功曹,下臨丁火,在外耗脫,而功曹於八月為死木,又煞為死符枯骨,皆非吉象。以丁言之,死木不能生囚火,子孫徒自脫耗,而無益于父母也。以未言之,則未為木墓,子孫投墓亦非吉象,是則類神之乘臨所主,亦即所謂初傳為主事之人也。以中傳之類陰而言,則從魁為月建,月建為官長,從而尅之,則當有官長仇難之災。以死木逢旺金,凶何如之?爺見其仇,俯臨其丘,非子孫之利也。以末傳歸計而言,則辰雖乘龍,為子孫之財,奈財反助鬼為官,丙辛辰酉合助莫解,而所帶之煞,又為白衣,死別凶可知矣。蓋凡占問子孫,不宜見者有六,一不宜落空,二不宜投墓,三不宜傳見官鬼,四不宜煞帶二死,五不宜蛇虎魁罡加臨年命,六不宜氣乘囚死。若全見者,必有死亡之事,惟加臨旺相而傳得其吉者,則有喜慶。若既見遊煞、斬關、丁馬,而傳又逢凶,年上又見元空者,主有逃亡劫耗之患。此其大略也。若神而明之,則又存乎其人,難以言傳矣。
凡辰為宅舍,而子孫之占,亦當責及辰為子孫之類位也。若辰戌丑未乘蛇虎臨辰,而辰為亥子則是子孫為土所制,法憂少小。蓋亥子皆是少小之象,支神乃是卑幼之位,故當責也。
- Jan 23 Fri 2009 14:37
壬歸(二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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